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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1. 1.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2. 2.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十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3. 3.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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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0條的規定,立法委員的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的種類進行,並以議題分組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和相關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的質詢應依照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的順序進行。但是如果有至少十五位委員聯署並經議決後,可以變更議題的順序。 在立法委員的個人質詢中,每人最多可以提出兩個議題,詢答的總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如果只使用兩個議題進行質詢,則各議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5日) - 立法院組織法(最新修正日期:200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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