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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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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2. 2.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十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3. 3.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0條的規定,立法委員的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的種類進行,並以議題分組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和相關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的質詢應依照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的順序進行。但是如果有至少十五位委員聯署並經議決後,可以變更議題的順序。 在立法委員的個人質詢中,每人最多可以提出兩個議題,詢答的總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如果只使用兩個議題進行質詢,則各議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5日) - 立法院組織法(最新修正日期:2005年2月10日)

立法沿革 3

(0880112 制定)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三十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參加聯合質詢之委員,以對同一議題之質詢為限。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分二次進行,每次質詢時間不得逾五分鐘,但亦得要求合併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之規則。   二、第一項規定質詢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時,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三、第二項明定議題分組順序及得變更議題之情況。   四、為使議題質詢之進行單純化,限制聯合質詢委員,以對同一議題為限。

(0890512 修正)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三十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立法理由一、參加聯合質詢本以對同一議題之質詢為限,無庸明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二、配合質詢答復改採即問即答方式,修正個人質詢詢答時間,並參酌議事運作實務,明定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

(0961130 修正)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十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立法理由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0880112 制定)

一、明定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之規則。   二、第一項規定質詢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時,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三、第二項明定議題分組順序及得變更議題之情況。   四、為使議題質詢之進行單純化,限制聯合質詢委員,以對同一議題為限。

(0890512 修正)

一、參加聯合質詢本以對同一議題之質詢為限,無庸明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二、配合質詢答復改採即問即答方式,修正個人質詢詢答時間,並參酌議事運作實務,明定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

(0961130 修正)

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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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0 條規定:「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