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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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 2.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十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 3.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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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0條的規定,立法委員的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的種類進行,並以議題分組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和相關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的質詢應依照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的順序進行。但是如果有至少十五位委員聯署並經議決後,可以變更議題的順序。 在立法委員的個人質詢中,每人最多可以提出兩個議題,詢答的總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如果只使用兩個議題進行質詢,則各議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5日) - 立法院組織法(最新修正日期:2005年2月10日)
立法沿革 3 版
(0880112 制定)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三十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參加聯合質詢之委員,以對同一議題之質詢為限。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分二次進行,每次質詢時間不得逾五分鐘,但亦得要求合併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之規則。 二、第一項規定質詢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時,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三、第二項明定議題分組順序及得變更議題之情況。 四、為使議題質詢之進行單純化,限制聯合質詢委員,以對同一議題為限。
(0890512 修正)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三十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立法理由一、參加聯合質詢本以對同一議題之質詢為限,無庸明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二、配合質詢答復改採即問即答方式,修正個人質詢詢答時間,並參酌議事運作實務,明定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
(0961130 修正)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十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立法理由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立法院組織法 第 10 條條文
一、明定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之規則。 二、第一項規定質詢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時,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三、第二項明定議題分組順序及得變更議題之情況。 四、為使議題質詢之進行單純化,限制聯合質詢委員,以對同一議題為限。
一、參加聯合質詢本以對同一議題之質詢為限,無庸明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二、配合質詢答復改採即問即答方式,修正個人質詢詢答時間,並參酌議事運作實務,明定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
配合立法委員人數減半,按比例酌減本條連署或附議人數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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