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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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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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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
第十條第一項
各款順序。但有委員十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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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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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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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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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同意權之行使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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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覆議案之處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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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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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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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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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調查權之行使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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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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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之一 聽證會之舉行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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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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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請願文書之審查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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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黨團協商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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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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