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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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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之。
  2. 2.立法委員為前項之質詢時,得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於質詢日前二日送交議事處,轉知行政院。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得於質詢前二小時提出。委員如採用聯合質詢,應併附親自簽名之同意書面。
  3. 3.已質詢委員,不得再登記口頭質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1條的規定: 1.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限制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進行。也就是說,在報到日後的七天內,立法委員有權質詢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相關的問題。 範例:例如,一位立法委員在會期中報到後的第三天登記想要質詢施政方針,他的質詢要求是符合該法條的要求。 2. 立法委員在進行質詢之前,可以提前兩天將質詢要旨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議事處,然後由議事處轉知行政院。但在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時,立法委員可以在質詢前兩小時提出質詢要求。如果多位立法委員選擇聯合質詢,他們需要附上親自簽名的同意書面。 範例:舉例來說,立法委員A希望在下個月的會期中質詢行政院關於經濟政策的問題,他可以在質詢的兩天前將詢問內容以書面方式提交給議事處。 3. 已經質詢過的立法委員,不得再次登記進行口頭質詢。 範例:例如,立法委員B在這個會期已經質詢過施政方針相關的問題,那麼他在這個會期中就不能再次登記進行口頭質詢。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2021年12月31日修正. (Chinatimes, 2021)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之。   立法委員為前項之質詢時,應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於質詢前二日送交議事處,轉知行政院;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應於質詢前二小時提出。委員如採用聯合質詢,應併附親自簽名之同意書面。   已質詢委員,不得再登記口頭質詢。

立法理由一、本院委員提出口頭質詢時,應先將質詢要旨以書面於二日前送交議事處,以便函轉行政院。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則應於質詢前二小時提交質詢要旨。爰明定第二項文字。   二、為使每一委員公平行使質詢權,明定只能口頭質詢一次。

(0890512 修正)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之。   立法委員為前項之質詢時,得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於質詢日前二日送交議事處,轉知行政院。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得於質詢前二小時提出。委員如採用聯合質詢,應併附親自簽名之同意書面。   已質詢委員,不得再登記口頭質詢。

立法理由第二項中之「應」,修正為「得」,以增加彈性。

(0880112 制定)

一、本院委員提出口頭質詢時,應先將質詢要旨以書面於二日前送交議事處,以便函轉行政院。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則應於質詢前二小時提交質詢要旨。爰明定第二項文字。   二、為使每一委員公平行使質詢權,明定只能口頭質詢一次。

(0890512 修正)

第二項中之「應」,修正為「得」,以增加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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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規定:「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之。立法委員為前項之質詢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