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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之。
  2. 立法委員為前項之質詢時,得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於質詢日前二日送交議事處,轉知行政院。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得於質詢前二小時提出。委員如採用聯合質詢,應併附親自簽名之同意書面。
  3. 已質詢委員,不得再登記口頭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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