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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1 條

  1. 1.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之。
  2. 2.立法委員為前項之質詢時,得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於質詢日前二日送交議事處,轉知行政院。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得於質詢前二小時提出。委員如採用聯合質詢,應併附親自簽名之同意書面。
  3. 3.已質詢委員,不得再登記口頭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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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1條的規定: 1.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限制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進行。也就是說,在報到日後的七天內,立法委員有權質詢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相關的問題。 範例:例如,一位立法委員在會期中報到後的第三天登記想要質詢施政方針,他的質詢要求是符合該法條的要求。 2. 立法委員在進行質詢之前,可以提前兩天將質詢要旨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議事處,然後由議事處轉知行政院。但在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時,立法委員可以在質詢前兩小時提出質詢要求。如果多位立法委員選擇聯合質詢,他們需要附上親自簽名的同意書面。 範例:舉例來說,立法委員A希望在下個月的會期中質詢行政院關於經濟政策的問題,他可以在質詢的兩天前將詢問內容以書面方式提交給議事處。 3. 已經質詢過的立法委員,不得再次登記進行口頭質詢。 範例:例如,立法委員B在這個會期已經質詢過施政方針相關的問題,那麼他在這個會期中就不能再次登記進行口頭質詢。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2021年12月31日修正. (Chinatimes, 202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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