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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