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2 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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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2條規定了對於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提出之口頭質詢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法條,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相關部會首長進行答復。對於未及答復的部分,應在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答復。但如果質詢事項涉及過廣,則可以延長五日。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質詢的有效進行和及時回覆相關問題。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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