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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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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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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2條規定了對於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提出之口頭質詢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法條,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相關部會首長進行答復。對於未及答復的部分,應在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答復。但如果質詢事項涉及過廣,則可以延長五日。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質詢的有效進行和及時回覆相關問題。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2條

立法沿革 3

(0880112 制定)

行政院對於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即席提出之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其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即席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前項質詢之答復時間,與委員質詢之時間相同。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質詢制度,明定第一項文字。   二、規定答復時間同於委員質詢時間。

(0890512 修正)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明定質詢委員得指定有關部會首長答詢。   二、配合質詢答復改採即問即答方式行之,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1130528 修正)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880112 制定)

一、為落實質詢制度,明定第一項文字。   二、規定答復時間同於委員質詢時間。

(0890512 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明定質詢委員得指定有關部會首長答詢。   二、配合質詢答復改採即問即答方式行之,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1130528 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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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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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2 條規定:「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