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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2.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十五日內,將書面答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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