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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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 2.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十五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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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3條的規定,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質詢權時,應將質詢事項列入議事日程,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行政院則應在收到質詢後20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給立法院,再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將答復事項列入議事日程。如果質詢的內容涉及較廣泛的問題,答復的時間則可以延長五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立法委員對行政機關的質詢有一定的程序和時限,以保障質詢權的行使。
立法沿革 3 版
(0880112 制定)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要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二十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人,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五日。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立法院議事日程編列實況,明定第一項文字。 二、為配合目前行政院之答復時效,並利該院因質詢內容牽涉過廣之作業需要,得延長答復時間,明定第二項文字。
(0890512 修正)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二十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五日。
立法理由質詢人修正為質詢委員。
(1130528 修正)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十五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十日。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質詢名詞
- 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條文
- 復名詞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條文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6 條條文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7 條條文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8 條條文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條文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條文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1 條條文
一、為符合立法院議事日程編列實況,明定第一項文字。 二、為配合目前行政院之答復時效,並利該院因質詢內容牽涉過廣之作業需要,得延長答復時間,明定第二項文字。
質詢人修正為質詢委員。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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