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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1. 1.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2. 2.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十五日內,將書面答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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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3條的規定,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質詢權時,應將質詢事項列入議事日程,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行政院則應在收到質詢後20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給立法院,再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將答復事項列入議事日程。如果質詢的內容涉及較廣泛的問題,答復的時間則可以延長五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立法委員對行政機關的質詢有一定的程序和時限,以保障質詢權的行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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