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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5 條

  1. 1.質詢之答,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2.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3. 3.被質詢人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4. 4.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5. 5.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6. 6.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期仍不改正者,得次連續課處罰鍰。
  7. 7.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8. 8.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懲戒
  9. 9.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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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共有三項規定: 1.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這條規定意味著被質詢人在回答質詢時,不能超越質詢的範圍。換句話說,回答應該專注在與質詢相關的問題上,不得過度發散。 2.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這條規定規定了除了為了避免國家安全、外交問題引起明顯立即之危害或根據法律應該保密的情況下,被質詢人不得拒絕回答質詢。換句話說,質詢人有權要求被質詢人正確回答問題,被質詢人不得有意回避或拒絕回答。 3.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這條規定意味著如果被質詢人超越質詢範圍回答問題,主席有權制止這種行為。主席可以提醒被質詢人專注在質詢範圍內,並確保質詢的公正性和效率。 這三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尚未指定,所以無法使用具體的案例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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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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