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