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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質詢之答,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2.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3. 被質詢人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4.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5.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6.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期仍不改正者,得次連續課處罰鍰。
  7.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8.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懲戒
  9.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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