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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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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2. 2.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政務官之部會副首長不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院長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6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如果因故不能出席,則應在開會前檢送請假書並經行政院院長批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行政院高層官員能夠親自到立法院出席院會,回答立法委員對於政府政策的質詢。 舉例來說,如果行政院院長因為緊急會議或其他重要事務不能出席立法院院會,他應事先向立法院提交請假書並說明請假理由,並須獲得行政院院長的批准。如果沒有經過批准而缺席,可能會被視為違反法律規定而引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立法理由明定行政院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以備質詢,如因公不克出席,應依規定向立法院請假。

(1130528 修正)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非政務官之部會副首長不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院長答復。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質詢名詞
  • 名詞
  • 政務官名詞
  • 名詞
(0880112 制定)

明定行政院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以備質詢,如因公不克出席,應依規定向立法院請假。

(1130528 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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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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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