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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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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
質詢
。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
非
政務官
之部會副首長不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院長答
復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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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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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之一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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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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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同意權之行使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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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覆議案之處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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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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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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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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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調查權之行使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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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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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之一 聽證會之舉行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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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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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請願文書之審查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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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黨團協商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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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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