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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2. 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政務官之部會副首長不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院長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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