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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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6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如果因故不能出席,則應在開會前檢送請假書並經行政院院長批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行政院高層官員能夠親自到立法院出席院會,回答立法委員對於政府政策的質詢。 舉例來說,如果行政院院長因為緊急會議或其他重要事務不能出席立法院院會,他應事先向立法院提交請假書並說明請假理由,並須獲得行政院院長的批准。如果沒有經過批准而缺席,可能會被視為違反法律規定而引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立法理由明定行政院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以備質詢,如因公不克出席,應依規定向立法院請假。
(1130528 修正)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非政務官之部會副首長不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院長答復。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質詢名詞
- 非名詞
- 政務官名詞
- 復名詞
(0880112 制定)
明定行政院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以備質詢,如因公不克出席,應依規定向立法院請假。
(1130528 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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