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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十五分鐘。
  2. 前項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但經質詢委員同意,得採綜合答
  3. 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4. 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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