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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1. 1.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十五分鐘。
  2. 2.前項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但經質詢委員同意,得採綜合答
  3. 3.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4. 4.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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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8條規定了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逾十五分鐘。該條還要求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進行,但經質詢委員同意,可以採取綜合答復的方式。此外,審計長提出的總決算審核報告之諮詢也需要在報告日中午前登記,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與前述質詢相同。如果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的部分,則應在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如果內容牽涉過廣,可以延長五日。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8條的規定,在預算案報告和總決算審核報告的質詢和諮詢過程中,有相對嚴格的時間限制和答復要求。並提到「即問即答」以及「總決算審核報告」等術語,這些術語在該法規中具體解釋了各方面的程序和要求,有助於確保這些質詢和諮詢的透明度和效率。許多這些條文可以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全文中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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