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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8-2 條

  1. 1.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質詢後,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並提報院會處理。
  2. 2.前項審查會議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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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8-2 條規定了有關立法院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的審查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的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相同。在必要情況下,立法院會先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進行質詢,然後直接交由財政委員會和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提報給立法院處理。根據最新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8-2 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參考來審查和處理追加預算案和特別預算案。 例如,如果立法院收到一個追加預算案或特別預算案,立法院會先聽取相關單位的編製經過報告,並對他們進行質詢。然後,立法院會將這個預算案交給財政委員會和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最後,這個預算案將被提報給立法院進行處理。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追加預算案和特別預算案能夠經過適當的程序審查和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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