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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1. 1.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2. 2.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3. 3.前二項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十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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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提供的法律規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明確規定了立法院在行使同意權時的程序。根據這條法條,立法院在進行同意權的行使時,不需要進行討論,而是交付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結束後,必須提出無記名投票表決,並且需要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的同意才能通過。 根據上述法條,以下是一個與之相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假設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來討論一項重要法案。該法案在經過全院委員會的審查後,立法院將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如果表決結果中,有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的委員同意通過該法案,則該法案將被正式通過。否則,如果未達到必要的門檻,該法案將不會被通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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