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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0 條

  1. 1.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2. 2.被提名人有數人者,前項之說明與答詢,應分別為之。
  3. 3.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絕無匿、飾、增、減等語。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釋明者,不在此限。
  4. 4.全院委員會應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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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規定了立法院對被提名人進行審查和詢問的權限。根據該條,全院委員會有權就被提名人的資格和是否適任進行審查和詢問。如果需要,立法院可以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出席說明和答詢。此外,全院委員會還可以根據需要,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和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其他被提名人進行分開審查。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的規定,立法院有權對被提名人的資格和是否適任進行審查和詢問。此條所提及的審查和詢問是指立法院全體委員會進行的程序,委員會可以邀請被提名人到立法院出席,進行說明和回答問題。同時,根據需要,委員會還可以根據被提名人的職位分開進行審查,例如針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和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等進行個別的審查。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被提名人的資格和適任性得到檢驗,並讓立法院能夠對提名人進行充分的詢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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