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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2. 被提名人有數人者,前項之說明與答詢,應分別為之。
  3. 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絕無匿、飾、增、減等語。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釋明者,不在此限。
  4. 全院委員會應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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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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