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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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規定了立法院對被提名人進行審查和詢問的權限。根據該條,全院委員會有權就被提名人的資格和是否適任進行審查和詢問。如果需要,立法院可以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出席說明和答詢。此外,全院委員會還可以根據需要,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和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其他被提名人進行分開審查。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的規定,立法院有權對被提名人的資格和是否適任進行審查和詢問。此條所提及的審查和詢問是指立法院全體委員會進行的程序,委員會可以邀請被提名人到立法院出席,進行說明和回答問題。同時,根據需要,委員會還可以根據被提名人的職位分開進行審查,例如針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和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等進行個別的審查。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被提名人的資格和適任性得到檢驗,並讓立法院能夠對提名人進行充分的詢問。
立法沿革 3 版
(0880112 制定)
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
立法理由明定審查範圍及被提名人列席說明事項。
(0900605 修正)
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全院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立法理由一、課與被提名人應列席說明及答詢之義務。 二、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之人選,事涉三院職權適正行使與否,尤須慎重,故明定得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1130528 修正)
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被提名人有數人者,前項之說明與答詢,應分別為之。 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等語。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釋明者,不在此限。 全院委員會應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立法理由一、修正文字。 二、過去立法院審查人事同意權,若遇複數被提名人時,常以共同列席接受詢答為方式,容易因特定議題或對象,造成審查密度寬嚴不一之情形。為使每位被提名人均能受嚴謹充分之審查,爰規定被提名人之說明與答詢,須分別進行。 三、為使立法委員得以正確且完整之資訊進行同意權之審查,爰於第三項明定被提名人應於列席說明及答詢前,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陳述,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及資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 適名詞
- 具結名詞
- 復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拒絕證言名詞
- 釋明名詞
明定審查範圍及被提名人列席說明事項。
一、課與被提名人應列席說明及答詢之義務。 二、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之人選,事涉三院職權適正行使與否,尤須慎重,故明定得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一、修正文字。 二、過去立法院審查人事同意權,若遇複數被提名人時,常以共同列席接受詢答為方式,容易因特定議題或對象,造成審查密度寬嚴不一之情形。為使每位被提名人均能受嚴謹充分之審查,爰規定被提名人之說明與答詢,須分別進行。 三、為使立法委員得以正確且完整之資訊進行同意權之審查,爰於第三項明定被提名人應於列席說明及答詢前,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陳述,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及資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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