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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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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調查、調閱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1 條」的規定,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在文件調閱完成後,應在二十日內向院會或委員會提交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以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的依據。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021年最新修正版本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立法理由文件調閱之目的係在落實立法監督,故明定調閱委員會及專案小組之任務,及文件調閱之法律效果。

(1130528 修正)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調查、調閱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立法理由將原條文之「調閱」,改為「調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文件調閱之目的係在落實立法監督,故明定調閱委員會及專案小組之任務,及文件調閱之法律效果。

(1130528 修正)

將原條文之「調閱」,改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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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1 條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調查、調閱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