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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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調查、調閱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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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1 條」的規定,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在文件調閱完成後,應在二十日內向院會或委員會提交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以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的依據。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021年最新修正版本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二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立法理由文件調閱之目的係在落實立法監督,故明定調閱委員會及專案小組之任務,及文件調閱之法律效果。
(1130528 修正)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調查、調閱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立法理由將原條文之「調閱」,改為「調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2 制定)
文件調閱之目的係在落實立法監督,故明定調閱委員會及專案小組之任務,及文件調閱之法律效果。
(1130528 修正)
將原條文之「調閱」,改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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