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1 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應於調查、調閱終結後三十日內,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事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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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1 條」的規定,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在文件調閱完成後,應在二十日內向院會或委員會提交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以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的依據。 參考資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021年最新修正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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