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2 條
快速跳轉
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2條,文件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在提出前,相關人員應保密文件內容及處理情形。然而,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事項時,即使在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需要按照相關法令的要求進行保密,並進行秘密會議處理。具體而言,以下是相關法令規定的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外交事務為國家的最高權限,屬於國家機密。因此,關於外交事務的相關文件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即使提出後,仍需要依照國家秘密相關法令進行保密處理。 根據《國防法》第76條,國防事務屬於國家的最高權限,涉及國家安全,因此與國防相關的文件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即使提出後,仍需依照國防秘密相關法令進行保密處理。 除了涉及外交和國防的情況外,根據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可能還有其他應保密的事項,比如特定的業務秘密、個人隱私等。根據不同法令的要求,文件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需要依法保密並可能進行秘密會議處理。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立法理由立法院對文件調閱所發現之事實及相關事項之經過,民眾有知曉之權利,但為使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能在不受外界干擾之環境下,提出公正之報告書及處理意見,爰為本條前段之規定。另在文件調閱過程中調閱之相關人員可能知曉國家外交、國防或擬議中之重大財經政策等事項,依法令仍有保密之必要,故為本條後段但書之規定。
(1130528 修正)
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調查人員、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調查、調閱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查、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將「調查人員」新增列入調查過程中負有保密之義務者。 二、將原條文之「文件內容」,改為「調查、調閱內容」。
- 業名詞
- 予以名詞
- 揭露名詞
- 法令名詞
立法院對文件調閱所發現之事實及相關事項之經過,民眾有知曉之權利,但為使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能在不受外界干擾之環境下,提出公正之報告書及處理意見,爰為本條前段之規定。另在文件調閱過程中調閱之相關人員可能知曉國家外交、國防或擬議中之重大財經政策等事項,依法令仍有保密之必要,故為本條後段但書之規定。
一、將「調查人員」新增列入調查過程中負有保密之義務者。 二、將原條文之「文件內容」,改為「調查、調閱內容」。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