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3 條
- 1.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未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時,不在此限。
- 2.前項調查專案小組之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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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3條的規定,當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尚未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之前,院會或委員會不得對該特定議案作出最終的決議。不過,如果已經超過院會或該委員會議決所規定的時限,則不在此限制之內。而調閱專案小組所提出的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在該委員會議決後提交給院會處理。舉例來說,如果立法院某委員會對某個議案進行調閱,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在該委員會議決後提交給院會,一旦提交給院會,院會才能對該議案進行最終的決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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