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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未提出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院會或委員會對該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時,不在此限。
  2. 前項調查專案小組之調查、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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