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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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ayapupu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憲法第67條第二項 亦有類似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