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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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4 條規定,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可以依照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果議案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為秘密的事項,則可以以秘密會議的形式進行。 根據尋找到的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4 條確實規定了各委員會的公聽會和秘密會議的辦法。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的任務之一是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而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可以依法設立公聽會。同時,如果議案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的事項,則可以以秘密會議的方式進行。因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4 條中的公聽會和秘密會議的規定是合乎法律的。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中華民國立法院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立法理由明定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得舉行委員會公聽會及公聽會應以秘密會議行之之情況。
-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公聽會名詞
- 法令名詞
(0880112 制定)
明定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得舉行委員會公聽會及公聽會應以秘密會議行之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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