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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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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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5 條的規定,公聽會需要輪值召集委員的同意,或者需要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連署或附議,並且經過議決才能舉行。在進行公聽會之前,必須取得相關委員會的同意或者經過相應的程序所要求的連署和附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立法院根據憲法所訂立的法律,用以明確職權行使的方式和程序。具體案例涉及的資料目前尚無法確定。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公聽會須經各委員會輪值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
立法理由明定舉行委員會公聽會之要件。
- 公聽會名詞
(0880112 制定)
明定舉行委員會公聽會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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