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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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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2. 2.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
  3. 3.應邀出席人員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6條,該條共分為三項,以下逐項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公聽會是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同時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以表達意見。這意味著在公聽會中,各委員會負責主持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討論,以提供有利於合理辯論和決策的意見。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委員會在選擇出席人員時,應確保正反意見的相對比例,並以每次公聽會出席人數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出席人員的選擇由各委員會自行決定。這表示在邀請人員參加公聽會時,委員會應努力確保不同觀點的平衡,並限制人數以保持會議的效率。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在被邀請的人員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拒絕出席公聽會。這意味著在接受邀請時,被邀請人員應該出席公聽會,除非有合理的理由無法參加。 以上解釋基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6條的條文內容,並參考了立法院公聽會相關資料,如立法院公聽會實施辦法、立法院公聽會細則等。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   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聽會之主席及出席者。   二、由於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包括法律案及請願案,故公聽會為諮詢之性質;為充分了解民意,並利公聽會之進行,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公聽會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名詞
(0880112 制定)

一、明定公聽會之主席及出席者。   二、由於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包括法律案及請願案,故公聽會為諮詢之性質;為充分了解民意,並利公聽會之進行,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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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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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6 條規定:「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前項出席人員,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