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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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6條,該條共分為三項,以下逐項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公聽會是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同時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以表達意見。這意味著在公聽會中,各委員會負責主持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討論,以提供有利於合理辯論和決策的意見。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委員會在選擇出席人員時,應確保正反意見的相對比例,並以每次公聽會出席人數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出席人員的選擇由各委員會自行決定。這表示在邀請人員參加公聽會時,委員會應努力確保不同觀點的平衡,並限制人數以保持會議的效率。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在被邀請的人員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拒絕出席公聽會。這意味著在接受邀請時,被邀請人員應該出席公聽會,除非有合理的理由無法參加。 以上解釋基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6條的條文內容,並參考了立法院公聽會相關資料,如立法院公聽會實施辦法、立法院公聽會細則等。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 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委員會決定之。 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聽會之主席及出席者。 二、由於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包括法律案及請願案,故公聽會為諮詢之性質;為充分了解民意,並利公聽會之進行,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公聽會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非名詞
一、明定公聽會之主席及出席者。 二、由於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包括法律案及請願案,故公聽會為諮詢之性質;為充分了解民意,並利公聽會之進行,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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