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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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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2. 2.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3. 3.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人員,酌發出席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7條規定了舉行公聽會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法第57條的1項,舉行公聽會的委員會應在開會前五日前向出席人員發送書面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並要求他們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這條規定確保了出席人員能夠提前知道會議的內容並做好準備。 根據第57條的2項,當同一議案需要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公聽會主席可以在會議中宣布下一次舉行的日期,不受五日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仍然需要發出書面通知。這條規定允許主席較彈性地安排多次公聽會的日期,以更有效地進行審議。 根據第57條的3項,立法院對應邀出席公聽會的人員可以給予一定的出席費。這條規定確保了出席人員的權益,並鼓勵更多人參與公聽會。 舉例來說,根據《立法院公聽會實施辦法》,當立法委員召開公聽會時,應於公告後五日內通知出席人員,並提供相關議程、資料。此外,如果公聽會需要連續舉行多天,主席可以在會議中宣布下次舉行的日期,不受五日通知期限的限制。另外,對於應邀出席公聽會的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立法院可以支付一定的出席費作為酬勞。 綜上所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7條規定了舉行公聽會的相關事項,包括通知期限、多次公聽會的安排方式以及可能支付的出席費用。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聽會的順利進行,並促進專家學者和相關人員的參與。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人員,得酌發出席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聽會前之準備方式及程序,以示慎重,並予出席者有相當時間準備有關公聽會之資料。   二、同一議案有可能舉行多次公聽會,主席可依實際需要於會中宣告下次開會時間,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明定出席者得酌予出席費。

(1130528 修正)

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人員,酌發出席費。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公聽會名詞
  • 送達名詞
  • 宣告名詞
(0880112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公聽會前之準備方式及程序,以示慎重,並予出席者有相當時間準備有關公聽會之資料。   二、同一議案有可能舉行多次公聽會,主席可依實際需要於會中宣告下次開會時間,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明定出席者得酌予出席費。

(1130528 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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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7 條規定:「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