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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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7條規定了舉行公聽會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法第57條的1項,舉行公聽會的委員會應在開會前五日前向出席人員發送書面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並要求他們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這條規定確保了出席人員能夠提前知道會議的內容並做好準備。 根據第57條的2項,當同一議案需要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公聽會主席可以在會議中宣布下一次舉行的日期,不受五日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仍然需要發出書面通知。這條規定允許主席較彈性地安排多次公聽會的日期,以更有效地進行審議。 根據第57條的3項,立法院對應邀出席公聽會的人員可以給予一定的出席費。這條規定確保了出席人員的權益,並鼓勵更多人參與公聽會。 舉例來說,根據《立法院公聽會實施辦法》,當立法委員召開公聽會時,應於公告後五日內通知出席人員,並提供相關議程、資料。此外,如果公聽會需要連續舉行多天,主席可以在會議中宣布下次舉行的日期,不受五日通知期限的限制。另外,對於應邀出席公聽會的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立法院可以支付一定的出席費作為酬勞。 綜上所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7條規定了舉行公聽會的相關事項,包括通知期限、多次公聽會的安排方式以及可能支付的出席費用。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聽會的順利進行,並促進專家學者和相關人員的參與。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人員,得酌發出席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聽會前之準備方式及程序,以示慎重,並予出席者有相當時間準備有關公聽會之資料。 二、同一議案有可能舉行多次公聽會,主席可依實際需要於會中宣告下次開會時間,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明定出席者得酌予出席費。
(1130528 修正)
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人員,酌發出席費。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公聽會名詞
- 送達名詞
- 宣告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公聽會前之準備方式及程序,以示慎重,並予出席者有相當時間準備有關公聽會之資料。 二、同一議案有可能舉行多次公聽會,主席可依實際需要於會中宣告下次開會時間,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明定出席者得酌予出席費。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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