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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8 條

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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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8條,當委員會結束公聽會後的10日內,應根據出席者所提供的正反意見,提交公聽會報告給立法院全體委員和出席者。這意味著,委員會有責任收集和整理公聽會上的意見,並將其彙報給相關人士。 參考資料: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https://data.gov.tw/datasets/1954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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