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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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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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8條,當委員會結束公聽會後的10日內,應根據出席者所提供的正反意見,提交公聽會報告給立法院全體委員和出席者。這意味著,委員會有責任收集和整理公聽會上的意見,並將其彙報給相關人士。 參考資料: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https://data.gov.tw/datasets/19540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立法理由明定委員會有提出公聽會報告並將其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之義務。
- 公聽會名詞
(0880112 制定)
明定委員會有提出公聽會報告並將其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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