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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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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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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8條,當委員會結束公聽會後的10日內,應根據出席者所提供的正反意見,提交公聽會報告給立法院全體委員和出席者。這意味著,委員會有責任收集和整理公聽會上的意見,並將其彙報給相關人士。 參考資料: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https://data.gov.tw/datasets/19540

立法沿革 1

(0880112 制定)

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立法理由明定委員會有提出公聽會報告並將其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之義務。

  • 公聽會名詞
(0880112 制定)

明定委員會有提出公聽會報告並將其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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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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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8 條規定:「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