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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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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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 條,立法委員有在開會時的質詢權利,包括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此條文明確規定了立法委員在議場內行使職權的範疇,包括質詢、提案、審議等議會活動。作為這些行為的一部分,立法委員還可以在議場外進行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例如召開協調會、發函要求說明報告、拜會等,這些行為仍然被視為職務上的行為。該條文強調了立法委員在代議民主制度下的職權,並指出這些行為與他們在議場內進行的行為之間存在直接而密切的關係。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法沿革 1 版
(0880112 制定)
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立法理由明定公聽會報告之法律效果。
- 公聽會名詞
(0880112 制定)
明定公聽會報告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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