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係指下列人員: 一、立法委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二、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
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條的規定,立法委員關係人包括兩類人員:一是立法委員的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二是立法委員的公費助理。 立法委員的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指的是立法委員的配偶以及直系血親關係的親屬,例如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 立法委員的公費助理指的是被立法委員所僱用且由立法機關支付薪資的助理人員。公費助理通常協助立法委員處理相關事務,例如研究法案、協助撰寫文件、與選區民眾聯繫等。 以上內容參考來自《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條、第5條及《立法委員行為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規定。
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係指下列人員: 一、立法委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二、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
立法理由明確界定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之範圍。
明確界定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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