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0 條
- 1.各廳長、處長及主任參事為各廳、處、室主管,掌理各該單位事務;主任參事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各副廳長、副處長協助廳長、處長處理事務。
- 2.各廳、處、室所屬各科屬員在五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每一股長屬員不得少於三人。各科長、股長分掌各科、股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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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10條的內容,該條共有2項,以下分別進行釋義: 1. 各廳長、處長及主任參事為各廳、處、室主管,掌理各該單位事務;主任參事由院長就參事中指派之;各副廳長、副處長協助廳長、處長處理事務。 根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10條第1項的規定,各廳長、處長及主任參事是各廳、處、室的主管,負責處理各該單位的事務。主任參事則是由院長從參事中指派出來。而各副廳長、副處長則協助廳長、處長處理事務。 2. 各廳、處、室所屬各科屬員在五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每一股長屬員不得少於三人。各科長、股長分掌各科、股事務。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10條第2項規定,各廳、處、室所屬的各科屬員在人數超過五人且業務繁重的情況下,可以設立股來辦理事務。股長可以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且不另列職等。每一個股長屬員不得少於三人。各科長和股長負責分掌各自科室的事務。 以上解釋引用了司法院處務規程的相關內容,確保參考資料的完全關聯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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