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3 條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二、公務員懲戒審理之行政事項。 三、智慧財產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四、職務法庭審判之行政事項。 五、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智慧財產訴訟及職務法庭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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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13條列明了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的職掌。根據該條規定,該部門的職掌包括行政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公務員懲戒審理之行政事項、智慧財產訴訟審判及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職務法庭審判之行政事項,以及有關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智慧財產訴訟及職務法庭的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以及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懲戒法等相關法律,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負責審判行政訴訟案件、公務員懲戒案件、智慧財產訴訟案件以及職務法庭案件。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依據這些法律的規定,對相關的行政事項進行審理、判決或強制執行。 例如,對於行政法院的判決有爭議或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提起再審訴,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另外,對於受到公務員懲戒處分的當事人,也可以向該部門聲明不服,並請求審查與救濟,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 此外,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還負責研擬相關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智慧財產訴訟和職務法庭的司法法規。他們的職掌也包括其他交辦的事項。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律以及司法院處務規程第13條的內容進行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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