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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2 條

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國民法官制度之行政事項。 三、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 四、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六、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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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處務規程第12條規定了刑事廳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 負責管理和處理刑事訴訟審判的行政事項。 2. 負責管理和處理國民法官制度的行政事項。 3. 負責管理和監督通訊監察案件的行政事項。 4. 負責管理和監督公設辯護人業務的行政事項。 5. 負責審理和管理社會秩序維護案件的行政事項。 6. 負責管理和處理刑事補償事件的行政事項。 7. 負責研擬刑事司法法規的相關事項。 8.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舉例來說,刑事訴訟審判的行政事項可能包括處理法庭的行政工作、管理案件文件和證據等。另外,刑事補償事件的行政事項可能涉及補償金的申請和審核等程序。以上範例僅供參考,實際的具體內容可能還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院的相關解釋和指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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