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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 11 條

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非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三、民事調解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公證提存事件之行政事項。 五、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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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11條規定了民事廳的職掌和行政事項,其中包括: 1. 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負責處理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相關的行政工作。 2. 非訟事件之行政事項:負責處理非訟事件相關的行政工作,例如仲裁、調解等。 3. 民事調解業務之行政事項:負責管理和監督民事調解業務,確保調解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 公證、提存事件之行政事項:負責管理和監督公證和提存事務,確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5. 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行政事項:負責處理破產和消費者債務清理相關的行政工作,確保法律程序的順利進行。 6. 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負責管理和監督民事強制執行相關的行政工作,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7. 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負責研究和提出與民事司法法規相關的立法建議,以促進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8. 其他交辦事項:負責處理其他由上級單位交辦的相關事項。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是根據問題中提供的法規進行一般的解釋,具體的內容和相關範例需要依賴更多的參考資料和深入的研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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