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9 條
- 1.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 2.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的第1項,如果一位法官因故不能辦理配受的案件,應由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配。如果接案的法官也因故不能辦理,同樣適用此規定。第2項規定,如果法官根據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其他法官,應當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的新收案件。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查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這個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