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的第1項,如果一位法官因故不能辦理配受的案件,應由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配。如果接案的法官也因故不能辦理,同樣適用此規定。第2項規定,如果法官根據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其他法官,應當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的新收案件。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查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這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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