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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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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2. 2.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的第1項,如果一位法官因故不能辦理配受的案件,應由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配。如果接案的法官也因故不能辦理,同樣適用此規定。第2項規定,如果法官根據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其他法官,應當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的新收案件。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查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這個文件。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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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規定:「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