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 2 條
- 1.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三、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 2.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及院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議規則第2條規定了司法院會議的出席人員。根據該條款,出席人員包括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以及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此外,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及院長指定的人員也可以列席會議。 參考資料:司法院會議規則, No.16342, 2001/7/11 範例:一位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司法院會議中列席,因為根據司法院會議規則第2條,最高法院院長可以作為出席人員之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