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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 2 條

  1. 1.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三、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2. 2.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及院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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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議規則第2條規定了司法院會議的出席人員。根據該條款,出席人員包括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以及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此外,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及院長指定的人員也可以列席會議。 參考資料:司法院會議規則, No.16342, 2001/7/11 範例:一位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司法院會議中列席,因為根據司法院會議規則第2條,最高法院院長可以作為出席人員之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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