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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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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2.本會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除了在法官評鑑委員會法第38條和第39條規定必須有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進行外,其他情況下,只要有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就能夠進行。 2. 法官評鑑委員會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在平票時,主席可以加入可方的一方,使其通過;或者不加入,使其否決。 上述解釋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11條的內容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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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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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