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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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2.本會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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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除了在法官評鑑委員會法第38條和第39條規定必須有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進行外,其他情況下,只要有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就能夠進行。 2. 法官評鑑委員會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在平票時,主席可以加入可方的一方,使其通過;或者不加入,使其否決。 上述解釋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第11條的內容進行。
-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8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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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