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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本會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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