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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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
- 2.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選舉之名額至多12人,每組名額至多3人,皆不含第九條規定所通過之名額。
深度解讀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第3條規定,名譽院士每兩年由院士會議進行選舉。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選舉的名額最多為12人,每組的名額最多為3人,但不包括第九條中所通過的名額。 這項法條顯示了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的選舉程序和組成分組的規定。每兩年進行一次選舉,由院士會議進行選舉。名譽院士分為四個組別,分別是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和人文及社會科學。每次選舉的名額最多為12人,各組別的名額最多為3人,但這些名額不包括根據第九條中的規定通過的名額。 例如,根據第九條規定,名譽院士選舉還可以通過其他特殊的條件或程序產生額外的名額,這些額外的名額將不包括在每次選舉的最大名額數量中。這可以是為了表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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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