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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11.10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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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開啟分頁 ›
名譽院士為終身榮譽職,其任務如下: 一、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 二、指導、協助及發展本院學術研究。
第 3 條開啟分頁 ›
  1. 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
  2. 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選舉之名額至多12人,每組名額至多3人,皆不含第九條規定所通過之名額。
第 4 條開啟分頁 ›
名譽院士選舉之籌備工作由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兼行之。
第 5 條開啟分頁 ›
名譽院士之選舉,須經院士十人以上之提名,其中至少應有五人與被提名人為同一組別。
第 6 條開啟分頁 ›
名譽院士之提名,須依本辦法所附「名譽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之格式填寫,並連同相關著作及其他文件,掛號寄送本會。
第 7 條開啟分頁 ›
本會於名譽院士候選人之提名期限屆滿後,應即初步審查被提名人之資格,將合於規定者列為初步名單。本會得聘請有關專家,共同評鑑被提名人之學術貢獻,並連同有關資料提送院士會議。
第 8 條開啟分頁 ›
院士會議選舉名譽院士,應先就各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位候選人加以討論,再進行投票,未能出席會議之院士可進行通信投票。於四組院士之綜合投票中,候選人得同意票達全體院士之過半數及本組票數之三分之二,而本組之投票人數達本組院士二分之一者為當選。
第 9 條開啟分頁 ›
名譽院士被提名人曾獲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學術殊榮者,於徵求本人之同意後,得不經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審查程序,逕由院士會議選舉之,經全體院士過半數通過者為當選。全球性學術殊榮之認定準用本院所訂之參考項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11.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