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 5 條
儲存媒體於轉置(製)過程發現毀損致無法完成者,依完成比例收取費用。但轉置(製)前發現毀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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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5條的規定,如果在儲存媒體轉置或製作的過程中發現檔案毀損致使無法完成轉置或製作,則可以按照完成的比例收取費用。然而,如果在轉置或製作之前就發現檔案已經毀損,那麼就不在此限制之內。具體收費的方式和比例可以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公布的相關收費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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