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 4 條
申請提供第二條以外之加選服務者,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 4 條,如果申請者希望使用第二條以外的額外服務,其收費標準將根據附表二來進行評估和制定。然而,這個問題的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提供關於附表二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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