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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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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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190517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宣誓就職之文官軍官自治職員或教職員,應依第七條規定補具簽名蓋章之誓詞,分別呈送備案。 未宣誓者,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補行宣誓。
(0301227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321215 全文修正)
誓詞應由宣誓人簽名蓋章於宣誓後,呈送監督機關備案。
(0721111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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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0517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宣誓就職之文官軍官自治職員或教職員,應依第七條規定補具簽名蓋章之誓詞,分別呈送備案。 未宣誓者,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補行宣誓。
(0301227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321215 全文修正)
誓詞應由宣誓人簽名蓋章於宣誓後,呈送監督機關備案。
(0721111 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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