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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第 4 條(機關首長署名之代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
  2.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3. 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權行文,得比照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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