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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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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 一、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二、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三、僅蓋用機關印信。
  2. 2.機關公文依法應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
  3. 3.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其效力與蓋用該機關印信之公文同。
  4. 4.機關公文蓋用印信或簽署及授權辦法,除總統府及五院自行訂定外,由各機關依其實際業務自行擬訂,函請上級機關核定之。
  5. 5.機關公文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文程式條例第3條》,機關公文的蓋章或簽署方式根據其性質分為三種情形。首先,可以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第二,可以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而不蓋用機關印信。最後,可以僅蓋用機關印信而不需署名。此外,根據需要,應副署的公文應由副署人進行副署。另外,機關內部單位在處理公務並對外行文時,根據授權應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其效力與蓋用機關印信的公文相同。關於機關公文的蓋用印信或簽署以及授權辦法,除了總統府和五院自行訂定外,各機關應根據其實際業務自行擬訂並請上級機關核定。此外,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使的機關公文,可以不蓋用印信或簽署。 參考資料: - 公文程式條例: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第8930號修正公文程式條例全文。(https://www.pcc.gov.tw/法規站/介紹-1?odsId=DTST014993) - 台灣電子文件行政規則:行政院公報第11196號台灣電子文件行政規則全文。(https://www.pcc.gov.tw/法規站/介紹-1?odsId=DTST015012)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171115 制定)

五院對於各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公文,以令行之。

(0411111 全文修正)

機關公文,應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章(官章或私章)或蓋簽字章,其依法應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   機關印信因損壞遺失或一時不能使用而公文急待送發時,得暫借蓋其他機關印信。

(0610118 全文修正)

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   一、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二、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三、僅蓋用機關印信。   機關公文依法應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   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其效力與蓋用該機關印信之公文同。   機關公文蓋用印信或簽署及授權辦法,除總統府及五院自行訂定外,由各機關依其實際業務自行擬訂,呈經上級機關核定之。

(0621019 修正)

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   一、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二、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三、僅蓋用機關印信。   機關公文依法應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   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其效力與蓋用該機關印信之公文同。   機關公文蓋用印信或簽署及授權辦法,除總統府及五院自行訂定外,由各機關依其實際業務自行擬訂,函請上級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將第四項末句中「呈經」兩字修正為「函請」,其餘文字未修正。

(0820118 修正)

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   一、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二、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三、僅蓋用機關印信。   機關公文依法應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   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其效力與蓋用該機關印信之公文同。   機關公文蓋用印信或簽署及授權辦法,除總統府及五院自行訂定外,由各機關依其實際業務自行擬訂,函請上級機關核定之。   機關公文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

立法理由電報交換及電傳文件,係藉由電傳打字機或電腦終端機,直接將公文傳到收文單位,因此,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蓋用印信、簽署或蓋章等程序,即無從履行;而電報乃利用電波或電流將文件以明碼或密碼拍發,亦有相同問題,爰增列第五項,明定其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

  • 核定名詞
(0171115 制定)

五院對於各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公文,以令行之。

(0411111 全文修正)

機關公文,應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章(官章或私章)或蓋簽字章,其依法應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   機關印信因損壞遺失或一時不能使用而公文急待送發時,得暫借蓋其他機關印信。

(0610118 全文修正)

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   一、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二、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   三、僅蓋用機關印信。   機關公文依法應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   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其效力與蓋用該機關印信之公文同。   機關公文蓋用印信或簽署及授權辦法,除總統府及五院自行訂定外,由各機關依其實際業務自行擬訂,呈經上級機關核定之。

(0621019 修正)

將第四項末句中「呈經」兩字修正為「函請」,其餘文字未修正。

(0820118 修正)

電報交換及電傳文件,係藉由電傳打字機或電腦終端機,直接將公文傳到收文單位,因此,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蓋用印信、簽署或蓋章等程序,即無從履行;而電報乃利用電波或電流將文件以明碼或密碼拍發,亦有相同問題,爰增列第五項,明定其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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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規定:「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 一、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