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公文程式條例列舉了公文程式的不同類別,包括令、呈、咨、函、公告和其他公文。其中,令是用於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使用。呈則是用於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咨則是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之間公文往復時使用。函則是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使用。公告則是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使用。最後,其他公文則是指除了前述類別之外的其他種類的公文。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必要時可以使用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進行公文交流。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使用電子方式來處理公文,以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參考資料: - 公文程式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30071)
公文之類別如左: 一、令: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有所指揮時用之。 二、訓令:上級機關對於所屬下級機關,有所諭飭或差委時用之。 三、指令:上級機關對於所屬下級機關,因呈請而有所指示時用之。 四、佈告:對於公眾宣布事實或有所勸誡時用之。 以上屬於國民政府經國務會議議決者,由主席及五院院長署名,蓋用國民政府之印,其例行之訓令指令由主席署名,蓋用國民政府之印,屬於其他機關者,由各該機關之長官或主席或常務委員署名,蓋用各該機關之印。 五、任命狀:任命官吏時用之。 甲、特任官及簡任官任命狀,由國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長署名,蓋用國民政府之印。 乙、薦任官任命狀由國民政府主席及主管院院長署名,蓋用國民政府之印。 丙、委任官任命狀由各該機關長官署名蓋用各該機關之印。 六、呈:五院對於國民政府或各院所組織之機關對於各該院及其他下級機關對於直轄上級機關或人民對於公署有所陳請時用之。 七、咨:同級機關公文往復時用之。 八、公函:不相隸屬之機關公文往復時用之。 九、批:各機關對於人民陳請事項分別准駁時用之。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 一、令: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上級機關對於所屬下級機關有所訓飭或指示時用之。 二、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三、函: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之機關有所洽辦通報或答復時用之。 四、公告:對於公眾宣布事實或有所勸誡時用之。 五、通知:機關對於人民有所通知或答復時用之。 六、呈:下級機關對於上級機關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七、申請書:人民對於機關有所聲請或陳述時用之。 前項各款之公文,除第四款外,必要時得以電或代電行之。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 一、令:公布法令、任免官員及上級機關對於所屬下級機關有所交辦或指示時用之。 二、呈:下級機關對於上級機關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之機關有所洽辦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對於公眾宣布事實或有所勸誡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除第五款外,必要時得以電報或代電行之。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除第五款外,必要時得以電報或代電行之。
立法理由刪除第一款中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用令行文之規定,並保留由 總統及軍事機關部隊用令之規定。 刪除第二款中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行文用呈之規定,但對 總統仍保留用呈。 於第四款中規定不論同級或相隸屬不相隸屬之機關均用函行文。 為避免對公眾使用「勸誡」字樣,並使文字簡潔,故將第五款文字予以修正。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立法理由一、為確認電傳公文之法律地位,爰於第二項增列「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又因電腦普遍使用,公告亦得以電子布告方式行之,故並將「除第五款外,」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二項末段「其他電子文件」,係指其他利用各種通訊設備,透過電信局之網路傳輸,能於瞬間傳達至收受者之文件」。如交通部電信總局試辦以電子文件交換、電子郵遞傳遞之公文,惟因尚未為各機關所普遍採行,故本條例僅以「其他電子文件」概括之。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國民大會、」文字。
公文之類別如左: 一、令: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有所指揮時用之。 二、訓令:上級機關對於所屬下級機關,有所諭飭或差委時用之。 三、指令:上級機關對於所屬下級機關,因呈請而有所指示時用之。 四、佈告:對於公眾宣布事實或有所勸誡時用之。 以上屬於國民政府經國務會議議決者,由主席及五院院長署名,蓋用國民政府之印,其例行之訓令指令由主席署名,蓋用國民政府之印,屬於其他機關者,由各該機關之長官或主席或常務委員署名,蓋用各該機關之印。 五、任命狀:任命官吏時用之。 甲、特任官及簡任官任命狀,由國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長署名,蓋用國民政府之印。 乙、薦任官任命狀由國民政府主席及主管院院長署名,蓋用國民政府之印。 丙、委任官任命狀由各該機關長官署名蓋用各該機關之印。 六、呈:五院對於國民政府或各院所組織之機關對於各該院及其他下級機關對於直轄上級機關或人民對於公署有所陳請時用之。 七、咨:同級機關公文往復時用之。 八、公函:不相隸屬之機關公文往復時用之。 九、批:各機關對於人民陳請事項分別准駁時用之。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 一、令: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上級機關對於所屬下級機關有所訓飭或指示時用之。 二、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三、函: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之機關有所洽辦通報或答復時用之。 四、公告:對於公眾宣布事實或有所勸誡時用之。 五、通知:機關對於人民有所通知或答復時用之。 六、呈:下級機關對於上級機關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七、申請書:人民對於機關有所聲請或陳述時用之。 前項各款之公文,除第四款外,必要時得以電或代電行之。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 一、令:公布法令、任免官員及上級機關對於所屬下級機關有所交辦或指示時用之。 二、呈:下級機關對於上級機關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之機關有所洽辦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對於公眾宣布事實或有所勸誡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除第五款外,必要時得以電報或代電行之。
刪除第一款中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用令行文之規定,並保留由 總統及軍事機關部隊用令之規定。 刪除第二款中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行文用呈之規定,但對 總統仍保留用呈。 於第四款中規定不論同級或相隸屬不相隸屬之機關均用函行文。 為避免對公眾使用「勸誡」字樣,並使文字簡潔,故將第五款文字予以修正。
一、為確認電傳公文之法律地位,爰於第二項增列「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又因電腦普遍使用,公告亦得以電子布告方式行之,故並將「除第五款外,」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二項末段「其他電子文件」,係指其他利用各種通訊設備,透過電信局之網路傳輸,能於瞬間傳達至收受者之文件」。如交通部電信總局試辦以電子文件交換、電子郵遞傳遞之公文,惟因尚未為各機關所普遍採行,故本條例僅以「其他電子文件」概括之。
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國民大會、」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