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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財產由其他機關撥入、本身孳生或因接收、捐贈而取得時,應填明財產之價格,如原價無法查考或根本無原價者,得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予以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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