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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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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輔導及評獎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成果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經費之補助事項。 (五)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評獎事項。 (六)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民意調查之舉辦及輿情分析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關於民意調查作業之訓練及研究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活動案件之協調及推動事項。三、第三科: (一) 關於行政院施政相關問題及行政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之審議及管理事項。 (三) 關於本會各項專案研究之規劃、協調、處理及成果追蹤事項。 (四) 關於國際研究發展組織之參與及聯繫合作事項。 (五) 關於國內學術機構及團體研究發展事項之聯繫合作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之考評及獎懲事項。 (四) 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宣導事項。 (五) 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訓練及研究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5條規定了行政院研究發展處的組織架構和職掌。根據該條,研究發展處分為四個科,每個科掌理不同的事項。具體如下: 第一科: (一) 負責規劃、協調和推動行政院機關的研究發展工作。 (二) 負責指導和評獎行政院機關的研究發展工作。 (三) 負責彙總和統計行政院機關的研究發展成果。 (四) 負責補助行政院機關的研究發展經費。 (五) 負責評獎本會和所屬機關的研究發展工作。 (六) 負責處理本處的綜合業務和其他非各科業務事項。 第二科: (一) 負責舉辦和分析民意調查。 (二) 負責協調和推動行政院機關的民意調查工作。 (三) 負責培訓和研究民意調查業務。 (四) 負責協調和推動行政院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五) 負責協調和推動行政院機關首長與民有約活動。 第三科: (一) 負責研究和發展行政院施政相關問題和行政業務。 (二) 負責審議和管理行政院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 (三) 負責規劃、協調、處理和追蹤本會各項專案研究成果。 (四) 負責參與和聯繫國際研究發展組織合作事項。 (五) 負責與國內學術機構和團體進行研究發展合作。 第四科: (一) 負責規劃行政院機關的行政效率和為民服務工作。 (二) 負責協調和推動行政院機關的為民服務工作。 (三) 負責評估和獎懲行政院機關的為民服務工作。 (四) 負責宣導行政院機關的為民服務工作。 (五) 負責培訓和研究為民服務工作。 以上是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5條所提供的資訊。

  • 陳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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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5 條規定:「研究發展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