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 (含行政資訊計畫) :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公共建設計畫:由行政院經建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三、科技發展計畫:由行政院國科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前項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行政院經建會及行政院國科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第15條規定了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的作業分工。根據該條規定,社會發展計畫(包括行政資訊計畫)的審議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公共建設計畫的審議由行政院經建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科技發展計畫的審議由行政院國科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而以上所提及的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和科技發展計畫的範圍則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行政院經建會和行政院國科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參考資料: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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