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派赴廠商協力合作之人員以四年為限,並由原機關定期評估執行成效,如有業務需要,得調回原機關服務。四年期滿如有特殊需要,得延長之。
根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第20條,派赴廠商協力合作的人員在四年內執行任務,機關應定期評估其執行成效。如果有業務需要,可以調回原機關服務。如果在四年期滿後仍有特殊需要,可以延長合作期限。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行政院資訊處。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245&pid=2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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