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5條,各機關在進行文書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時,應遵從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這代表著各機關在推行資訊化作業時,需依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範和指導方針進行,以確保文書檔案管理的規範性與統一性。 參考資料:檔案法施行細則 (自公告日施行) https://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5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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