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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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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5條,各機關在進行文書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時,應遵從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這代表著各機關在推行資訊化作業時,需依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範和指導方針進行,以確保文書檔案管理的規範性與統一性。 參考資料:檔案法施行細則 (自公告日施行) https://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5782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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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各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