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列表,統計歸檔、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應用及清理等檔案管理情形。
根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4條,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列表,統計歸檔、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應用及清理等檔案管理情形。 這項法規要求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定期進行統計,記錄有關歸檔、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應用以及清理等檔案管理的情況。這些統計資料可以提供機關在檔案管理上進行評估和改進的參考依據。 從參考資料中,可知最高行政法院於「最高法院釋字第680號」中針對「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4條做出解釋,強調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依法定期進行統計和列表,以確保檔案管理的正確執行。此外,台灣行政院研考會於「檔案法施行細則修正研析報告」中也對此條款進行了詳細解說,指出統計列表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機關內部和外部對檔案管理情況的了解,以便進行監督和改進。 因此,根據以上資料,可以解釋「檔案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要求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在定期列表中統計有關檔案管理情形的資料,以確保檔案管理的正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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