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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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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2. 2.本委員會委員有第十四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3. 3.第一項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
  4. 4.第一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的規定: 1. 委員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並且決議必須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生效。在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的人數應至少為二人,且不能少於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例如,假設該委員會有10位委員,那麼至少要有6位委員出席,其中至少有3位委員是專家學者。 2. 如果委員因第14條的情況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擔任委員,導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法規中關於人數的要求,應該另行遴選新的委員補足。例如,如果委員會需要有10位委員,但只有8位委員仍在擔任,其中只有1位是專家學者,則需要遴選新的委員以達到法定要求。 3. 在第一項會議的表決時,主席有權讓委員會以外的人員退席,但不包括必須全程出席的承辦人員。 4. 第一項會議必須作成紀錄,並且需要所有出席委員的簽名。這意味著會議紀錄應該包含有關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和結果的記錄。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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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9 條規定:「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