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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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的規定: 1. 委員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並且決議必須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生效。在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的人數應至少為二人,且不能少於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例如,假設該委員會有10位委員,那麼至少要有6位委員出席,其中至少有3位委員是專家學者。 2. 如果委員因第14條的情況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擔任委員,導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法規中關於人數的要求,應該另行遴選新的委員補足。例如,如果委員會需要有10位委員,但只有8位委員仍在擔任,其中只有1位是專家學者,則需要遴選新的委員以達到法定要求。 3. 在第一項會議的表決時,主席有權讓委員會以外的人員退席,但不包括必須全程出席的承辦人員。 4. 第一項會議必須作成紀錄,並且需要所有出席委員的簽名。這意味著會議紀錄應該包含有關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和結果的記錄。
相關函釋 1 則
- 第十四條條文
- 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94 條條文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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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