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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9 條(法規適用之停止或恢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規因國家遭遇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2.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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