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9條,法規的適用可以因為國家遭遇非常事故而暫停一部分或全部的適用。而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的程序,則需要依照本法中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的規定來進行。 參考資料示例:假設有一個國家遭遇了大規模的自然災害,法規中某些條款無法有效適用於此情況下,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9條的規定,法規的適用可以被暫停或恢復,直到災害解決為止。在此過程中,有關法規的停止或恢復適用的程序必須遵循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法規廢止或制定的相應規定。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法規之停止適用。目前若干法規因特殊原因,既不能適用,又不宜廢止,復不便修正者,在形式上仍屬有效之法規。既未循一定之程序將其「停止適用」,若制定與該法規性質相近而內容不同之法規,每易引起法規牴觸之問題。若可循法定程序使其停止適用,即可免生牴觸之困難。以往亦曾有法律停止適用之實例,總統曾於民國三十八年七月間,命令暫停實施鹽稅計征條例,循此成例,特增訂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時停止適用之規定。 二、法規之停止適用或恢復適用,如係法律,應分別適用廢止法律或制定法律之程序;如係命令,應由主管機關依廢止或訂定命令之程序為之。
一、本條規定法規之停止適用。目前若干法規因特殊原因,既不能適用,又不宜廢止,復不便修正者,在形式上仍屬有效之法規。既未循一定之程序將其「停止適用」,若制定與該法規性質相近而內容不同之法規,每易引起法規牴觸之問題。若可循法定程序使其停止適用,即可免生牴觸之困難。以往亦曾有法律停止適用之實例,總統曾於民國三十八年七月間,命令暫停實施鹽稅計征條例,循此成例,特增訂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時停止適用之規定。 二、法規之停止適用或恢復適用,如係法律,應分別適用廢止法律或制定法律之程序;如係命令,應由主管機關依廢止或訂定命令之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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