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9 條(法規適用之停止或恢復)
- 1.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 2.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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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9條,法規的適用可以因為國家遭遇非常事故而暫停一部分或全部的適用。而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的程序,則需要依照本法中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的規定來進行。 參考資料示例:假設有一個國家遭遇了大規模的自然災害,法規中某些條款無法有效適用於此情況下,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9條的規定,法規的適用可以被暫停或恢復,直到災害解決為止。在此過程中,有關法規的停止或恢復適用的程序必須遵循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法規廢止或制定的相應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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