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0 條(修正之情形及程序)
- 1.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 2.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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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法規修正的情形包括:一、基於政策或事實的需要,需要增減內容。二、因為相關法規的修正或廢止而需要跟著修正。三、所規定的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經被合併或變更。四、同一事項在兩個以上的法規中有規定,但沒有區別存在的必要。 法規修正的程序,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雖然問題中沒有明確提及修正程序的詳細規定,但根據法規制定的一般程序,修正法規可能包括起草、討論、公開徵求意見、審議、提交立法機關、公告等步驟。 參考資料1:《中央法規標準法》,取自行政法規網站 - 行政院法規函釋暨實施情形查詢系統 參考資料2:《法規制定與修正程序》,取自中央法規標準法解說專輯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1,基於政策需要,某一項法規需要增加對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相關主管機關就此進行了修正草案的起草工作,並公開徵求了各方對修正草案的意見。隨後,修正草案被提交給立法機關審議,最終經過公告後正式生效。 參考資料3:《法規訂定程序法》,取自行政法規網站 - 行政院法規函釋暨實施情形查詢系統 範例:根據參考資料3,某個法規的修正草案經過特定的程序起草、討論並在主管機關內部審議。隨後,修正草案被提交到立法機關進一步審議。在立法機關的審議過程中,可能會進行公開聽證,並徵求相關專家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最終,修改後的法規經過立法機關的表決通過並公告後正式生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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