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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0 條(修正之情形及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2.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法規之修正程序,準用法規之「廢止程序」。-不是廢止程序;是「制定程序」。
chihwei1122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增(增減 配(配合 裁(裁併 必(必要 修正準用制定程序
yufang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一、「政策、事實」需要 二、有關法規「修正、廢止」 三、機關已「裁併、變更」 四、同一事項有二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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