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0 條(修正之情形及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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