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的規定,法規將因以下情形之一而被廢止: 1. 若有機關裁併的情況,且與相關的法規無保留的必要性。 2. 若法規所規定的事項已經完全執行完畢,或者因情勢的變化而不再需要繼續施行。 3. 若法規因為相關法規的廢止或修正而失去其依據,並且不再需要單獨施行。 4. 若同一事項已經有新的法規被確定並且公布或發布施行。 例如,假設有一項法規關於某個特定行業的管理,但因為該行業已經被其他相關法規完全取代,且新的法規已經公布施行,這時原先的法規就會被廢止。這是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的第四項進行廢止的一個範例。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立法理由一、原法律廢止條例第二條條文係關於「法律」之廢止,修正為「法規」之廢止。 二、第一款「機關裁撤」改為「機關裁併」。 三、在第三款中增加「或修正」三字,使因有關法規之修正而失其依據者,亦得予以廢止。
一、原法律廢止條例第二條條文係關於「法律」之廢止,修正為「法規」之廢止。 二、第一款「機關裁撤」改為「機關裁併」。 三、在第三款中增加「或修正」三字,使因有關法規之修正而失其依據者,亦得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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