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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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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0715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廢止情形:無保留、無繼續、無單獨、新法規已施行。 修正:有增、應配、已裁、無新。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