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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