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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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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2. 2.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3. 3.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涉及到廢止法律或命令的程序如下: 1. 法律的廢止需要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 2. 命令的廢止由原發布機關處理。 3. 根據前兩項程序廢止的法規,只需公布或發布它們的名稱和施行日期;並且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至第三日起失效。 舉例如下: 根據法律例子:如果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的法律被判定為無效或不再需要,立法院可以通過一個新的法律來廢止它。 根據命令例子:如果一個機關發布了一個命令,但後來發現該命令不再需要或違反了法律,那麼原發布機關可以通過另一個命令來廢止它。 根據法規例子:假設某個法規已經公布或發布了其名稱和施行日期,那麼該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至第三日起就會失效,即不再有效力。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590818 制定)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立法理由一、原法律廢止條例第三條條文,列為本條第一項,並酌修文字。   二、增加第二項命令之廢止,應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已以第十三條規定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基於同一理由,關於法規之廢止,亦應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俾同一事件廢止舊法規而另頒新法規時,得以互為啣接。

(0590818 制定)

一、原法律廢止條例第三條條文,列為本條第一項,並酌修文字。   二、增加第二項命令之廢止,應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已以第十三條規定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基於同一理由,關於法規之廢止,亦應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俾同一事件廢止舊法規而另頒新法規時,得以互為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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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規定:「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