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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2 條

  1. 1.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2. 2.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3. 3.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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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涉及到廢止法律或命令的程序如下: 1. 法律的廢止需要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 2. 命令的廢止由原發布機關處理。 3. 根據前兩項程序廢止的法規,只需公布或發布它們的名稱和施行日期;並且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至第三日起失效。 舉例如下: 根據法律例子:如果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的法律被判定為無效或不再需要,立法院可以通過一個新的法律來廢止它。 根據命令例子:如果一個機關發布了一個命令,但後來發現該命令不再需要或違反了法律,那麼原發布機關可以通過另一個命令來廢止它。 根據法規例子:假設某個法規已經公布或發布了其名稱和施行日期,那麼該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至第三日起就會失效,即不再有效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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