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涉及到廢止法律或命令的程序如下: 1. 法律的廢止需要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 2. 命令的廢止由原發布機關處理。 3. 根據前兩項程序廢止的法規,只需公布或發布它們的名稱和施行日期;並且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至第三日起失效。 舉例如下: 根據法律例子:如果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的法律被判定為無效或不再需要,立法院可以通過一個新的法律來廢止它。 根據命令例子:如果一個機關發布了一個命令,但後來發現該命令不再需要或違反了法律,那麼原發布機關可以通過另一個命令來廢止它。 根據法規例子:假設某個法規已經公布或發布了其名稱和施行日期,那麼該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至第三日起就會失效,即不再有效力。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立法理由一、原法律廢止條例第三條條文,列為本條第一項,並酌修文字。 二、增加第二項命令之廢止,應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已以第十三條規定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基於同一理由,關於法規之廢止,亦應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俾同一事件廢止舊法規而另頒新法規時,得以互為啣接。
一、原法律廢止條例第三條條文,列為本條第一項,並酌修文字。 二、增加第二項命令之廢止,應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已以第十三條規定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基於同一理由,關於法規之廢止,亦應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俾同一事件廢止舊法規而另頒新法規時,得以互為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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