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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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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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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律之
廢止
,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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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規之制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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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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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之適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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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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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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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ujet9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參3、7、13,怎麼來就怎麼去,不需逐條廢止,適用於永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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