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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2.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3.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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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nccujet9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參3、7、13,怎麼來就怎麼去,不需逐條廢止,適用於永久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