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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2.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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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程序上:刑懲並行。(過去為刑先懲後)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 ❗️「不停止審理程序」➡️ 程序上刑懲並行 (🆚 §22 實體上)(🆚 以前:刑先懲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