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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二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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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刑事上的有罪或無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