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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審之訴,於懲戒法庭判決前得撤回之。
  2.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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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c.f §85) ❗️同一事由不得再重複提起(反面解釋:不同事由得重複提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