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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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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得由扶助律師行之,不適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 一、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 二、言詞法律諮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50條規定,偵查中初次詢問與言詞法律諮詢的扶助准駁,得由扶助律師當場逕行決定,不經審查委員會三人合議。

Q · 凌晨被警察帶去做筆錄,法扶律師來得及到場嗎?

來得及。緊急警詢扶助律師能當場決定接案

依法律扶助法第50條,偵查中初次詢(訊)問與言詞法律諮詢這兩種急迫情況,扶助律師可以直接決定准駁、即時接案,不必等審查委員會三人開會合議。撥打法扶專線 412-8518,輪值律師可依本條到場;律師到場前你可主張行使緘默權(刑事訴訟法第95條),不必急著回答。

白話解讀

凌晨三點你被警察帶到派出所,要做第一次筆錄。你沒錢請律師,打電話找法扶。如果法扶要等三位審查委員開會合議才能決定准不准,你早就被詢問完了。所以這條開了一道緊急通道:第一次警詢、檢方初訊這種急迫情況,扶助律師可以直接決定接案,不用等合議。言詞法律諮詢也是,律師講完你的問題就解決了,事後再開三人合議庭審查根本沒意義。這條看起來是程序規定,實際上是法扶制度能不能在你最需要的時候出現的關鍵。沒有這條,律師半夜接到電話也不能立刻動作,整個刑事辯護權的即時保障就破功了。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50條為法扶審查制度的緊急例外規定,將「偵查中初次詢(訊)問」與「言詞法律諮詢」兩類事件的扶助准駁權,授予扶助律師當場逕行決定,排除第46條、第47條、第49條的審查委員會合議與覆議程序,目的在於使法律扶助能即時介入時間敏感的刑事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半夜被警察帶到派出所,現在打法扶來得及嗎?

來得及,而且你應該立刻打。法律扶助法第50條設計的目的就是為了這種急迫情況。撥打 412-8518,輪值律師會被通知到場。在律師到場前,你可以主張行使緘默權,不需要急著回答任何問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警察可能會說「請律師很麻煩,配合一下早點結束」,這時候堅持等律師到場才是對你最有利的選擇。

Q2什麼樣的情況算是言詞法律諮詢?

你打電話給法扶或親自到法扶分會,律師現場為你解答法律問題(不涉及代理出庭、不涉及撰寫書狀),這就是言詞諮詢。這種問題的答案會在諮詢當下解決,所以第50條讓律師可以直接服務,不用事後再走合議。諮詢前先把案件事實與相關文件整理好,律師才能在有限時間內給最準確的建議。

Q3緊急扶助的決定可以覆議嗎?

不行。第50條同時排除第49條的覆議程序,因為事件已經處理完畢(律師已現場處理)或諮詢已結束,事後再開覆議庭沒有實益,也無從回復。這正是緊急通道與一般審查制度的核心差異。

Q4法律扶助法第50條是什麼?

法扶審查的緊急例外,偵查初訊與言詞諮詢的准駁可由扶助律師當場決定,不必等委員會合議。

Q5緊急扶助和一般扶助申請差在哪?

一般申請要審查委員會三人合議並可覆議;緊急扶助由律師逕行決定、不適用合議與覆議。

Q6什麼叫偵查中初次詢(訊)問?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程序中第一次受警察詢問或檢察官訊問,是本條兩種適用情況之一。

Q7412-8518 是什麼號碼?

法律扶助基金會服務專線,市話直撥免冠區碼,可申請輪值律師依本條即時到場。

Q8凌晨被警察帶走怎麼申請法扶律師?

撥打 412-8518 → 說明屬偵查初訊急迫案件 → 輪值律師依第50條即時接案到場。

Q9律師到場前我該怎麼做?

主張行使緘默權(刑訴第95條),不急著回答、不在筆錄上簽名,等律師到場再受詢。

Q10言詞法律諮詢怎麼申請才有效率?

諮詢前先整理案件事實與合約、對話紀錄等文件,律師才能在有限時間內給準確建議。

Q11申請緊急法扶要錢嗎?

符合第5條第4項扶助對象的緊急刑事案件與言詞諮詢由法扶提供,個案資力認定以基金會規定為準。

Q12緊急扶助 vs 一般扶助申請哪個快?

緊急扶助律師當場決定即時到場;一般申請需三人合議,急迫案件等不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reviewemergency_50
適用情況一般扶助申請偵查中初次詢問/言詞諮詢
准駁決定者審查委員會三人合議(第47條)扶助律師逕行決定
覆議救濟得覆議(第49條)不適用覆議
設計理由保證決定品質保障即時性,事後合議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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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況
一般扶助申請
准駁決定者
審查委員會三人合議(第47條)
覆議救濟
得覆議(第49條)
設計理由
保證決定品質

emergency_50

適用情況
偵查中初次詢問/言詞諮詢
准駁決定者
扶助律師逕行決定
覆議救濟
不適用覆議
設計理由
保障即時性,事後合議無實益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覆議委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   覆議委員會就覆議案件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覆議委員會之審議方式,與審查委員會相同,比照法院分庭辦案模式,由覆議委員三人,以合議方式進行審議,避免擅斷。   二、第二項明定覆議委員會之審議辦法亦授權由基金會定之,並明定授權內容與範圍。

(1040615 全文修正)

下列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得由扶助律師行之,不適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   一、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   二、言詞法律諮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檢警第一次詢(訊)問時,因具急迫性,且多數於夜間為之,恐無法及時邀集三位審查委員進行審議;又言詞法律諮詢通常於扶助律師解答完畢,該事件即終結,無庸於事後再由三位審查委員行合議審查。另上開情形,於提供服務後便已完成或時程經過後已無從回復,自無後續再行覆議之必要與實益,允宜由扶助律師為准駁決定,爰明定排除適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

(0921223 制定)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覆議委員會之審議方式,與審查委員會相同,比照法院分庭辦案模式,由覆議委員三人,以合議方式進行審議,避免擅斷。   二、第二項明定覆議委員會之審議辦法亦授權由基金會定之,並明定授權內容與範圍。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檢警第一次詢(訊)問時,因具急迫性,且多數於夜間為之,恐無法及時邀集三位審查委員進行審議;又言詞法律諮詢通常於扶助律師解答完畢,該事件即終結,無庸於事後再由三位審查委員行合議審查。另上開情形,於提供服務後便已完成或時程經過後已無從回復,自無後續再行覆議之必要與實益,允宜由扶助律師為准駁決定,爰明定排除適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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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50 條規定:「下列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得由扶助律師行之,不適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 一、第五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